第一条 为规范涉密项目进场交易的服务,确保项目交易过程符合保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省财政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密项目,是指经国家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工管理部门、驻湘部队保密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涉密项目。
第三条 招标人(含采购人、代理机构,下同)应派专人携带涉密项目批复文件和项目招标备案表,到省交易中心现场办理进场手续。
第四条 市场服务部报分管主任审批同意后予以受理,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涉密项目的所有公告信息不在省交易中心服务平台发布;项目所有信息不录入业务管理系统。
第五条 涉密项目不实行电子化交易,使用纸质标。
第六条 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项目的服务工作,对所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对项目交易过程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 涉密项目安排在专门的保密室进行。市场服务部提前通知监督服务部关闭保密室的音视频录像设备、断开网络,并开启电磁屏蔽设备。招标人自行准备符合保密要求的开评标所需设备和音视频录像设备。
第八条 涉密项目的评标专家产生。
(一)需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应由招标人携带授权书至省交易中心现场抽取,专家名单在专家库系统解密后由市场服务部打印交予招标人。
(二)自行选取评标专家的,由招标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评标结束后,所有开评标有关的项目资料及音视频资料由招标人自行保管。
涉密项目进场受理时收到的资料由市场服务部在项目开评标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综合部机要室统一存档。
第十条 涉密项目的质疑、投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涉密项目交易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易中心市场服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