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1-11-19】 【作者 :】 【阅读次数:】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3.1条的规定,招标人发出该补遗书。该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的修改或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效力。投标人应与招标文件共同阅读,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一、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修改
1、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所投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必须具有开普实验室或中国电科院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与招标产品一致;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生产制造厂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修改为:“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所投产品必须具有开普实验室或中国电科院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与招标产品一致;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生产制造厂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4.1款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有所投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所投产品必须具有开普实验室或中国电科院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与招标产品一致。4、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生产制造厂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修改为:“(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所投产品必须具有开普实验室或中国电科院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与招标产品一致。3、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生产制造厂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各潜在投标人如对以上补遗内容有异议,请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1条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湖南高速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