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09-30】 【阅读次数:】
一、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基本要求(F3)A、在长沙市区有办公场所和基本的办公设备的,计10分(附在长沙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或相关承诺)”
现修改为:“评分标准 基本要求(F3)A、在长沙市区有办公场所和基本的办公设备的,计10分(附在长沙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中标后在长沙设置办公场所)”
二、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湖南地区工作经验(F5)A、工作量:投标人2015-2017年度中的某一年度在湖南省参与并完成的省级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数1-5份的,当年计2分;完成6-9份的,当年计3分;完成10份及以上的,当年计4分;完成0份的,计0分。三年累计计算,最高12分。
B、工作质量:总分5分。投标人2015-2017年3年内在湖南省完成的省级价款评估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每份扣1分,该项扣分以该项总分为限,扣完为止。(此项的证明材料,由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提供)”
现修改为:“A、工作量:投标人2015-2017年度中的某一年度在湖南省参与并完成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数1-5份的,当年计2分;完成6-9份的,当年计3分;完成10份及以上的,当年计4分;完成0份的,计0分。三年累计计算,最高12分。
B、工作质量:总分5分。投标人2015-2017年3年内在湖南省完成的价款评估报告被评定为合格的计5分,评定为不合格的,每份扣1分,该项扣分以该项总分为限,扣完为止。(此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